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按時、足額、連續履行繳費義務,如果中斷繳費的,從中斷之日起,停止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0日以內的可以續保,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但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以支付。不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繳費滿60日以上的應重新辦理參保手續,以前已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退還給本人。
|
第十七條
在原單位已參加醫療保險,后又自謀職業的靈活就業人員,自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可辦理續保手續,原連續參加醫療保險期間可計做連續繳費年限;超過60日以上的,應重新辦理參保手續,過去參加醫療保險的期間不再計算為連續繳費年限。
|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