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社會保險機構組成評定工作小組,制作發布《參保人對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表》并進行評分; (二)以年終綜合考評為基礎,結合定點醫療機構評定期內醫療保險管理和執行情況,采取聯合檢查、交叉檢查等形式面向全市同時進行信用等級考核; (三)評定工作小組依據評定考核結果,在充分考慮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就診率、住院率、服務量和服務滿意率等指標的基礎上,納入隨機檢查、專項檢查和季度檢查,以及有效投訴情況等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定; (四)市社會保險機構對綜合評定的等級結果予以公示,根據社會公示反饋結果確定最終評定結果,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網站或媒體向社會公布最終評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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