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60元/人、年標準繳納,所需費用由參保人員負擔,也可由單位負擔部分或全部。新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后滿半年方可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以后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所在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全年大額醫療保險費,各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所征繳的大額醫療保險費本金及利息上繳固原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經辦機構)。 原州區和中央、自治區屬駐固單位大額醫療保險費由各用人單位直接上繳市醫保經辦機構。
|
第七條
每年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之日算起保險有效期為12個月。
|
第八條
不按規定繳納的,自保險期滿次月起不得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
第九條
欠繳大額醫療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必須全部補繳所欠費用,并從補繳費用之日起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
第十條
在市轄區內的職工由一個單位調入另一個單位,凡欠繳大額醫療保險費的,由本人或原用人單位負責繳清。在固原市己參加大額醫療保險,調離本市異地就業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退付當年的大額醫療保險費,自退費之日起不再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已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再退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