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為90天,其中分娩產前休假15天; (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不得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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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所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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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二)終止妊娠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未采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除外);(三)輸精(卵)管結扎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致,并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專家組鑒定,確定為并發癥的診斷及治療費用(個體醫療機構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并發癥的診治除外)。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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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女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生育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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