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重點納稅人或其所在單位應按下列規(guī)定申報辦理稅源注冊手續(xù): (一)對本辦法生效時已在職或已達到條件的重點納稅人,其所在單位(包括境內派出單位和個人投資興辦的業(yè)戶,下同)應在本辦法生效之日的次月申報納稅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重點納稅人稅源注冊,如實反映重點納稅人在本單位任職、履約、從事勞務或境外任職等情況,并將辦理注冊情況通知其本人。 (二)對本辦法第二條 第(一)至(十)項所列新到職的重點納稅人,其所在單位應在重點納稅人新到職之日的次月申報納稅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重點納稅人稅源注冊。 (三)對本辦法第二條 第(十一)(十二)項所列重點納稅人,其所在單位應在收入規(guī)模達到規(guī)定條件的次年1月申報納稅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重點納稅人稅源注冊。 (四)重點納稅人所在單位申報辦理稅源注冊,應當填寫《廣州市重點納稅人到(離)職申報表》,并提供該重點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護照、回鄉(xiāng)證或往來大陸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主管地方稅務登記機關核對后退回原件。 (五)重點納稅人發(fā)生離職、解雇、調回境內工作以及其他離職情形(以下統(tǒng)稱離職),其所在單位應在重點納稅人離職之日的次月申報納稅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重點納稅人稅源注冊,填報《廣州市重點納稅人到(離)職申報表》。 (六)對本辦法第二條 第(十三)項所列重點納稅人稅源注冊的管理,參照本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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