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機制,依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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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確定公益性維權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維權援助申請,提供相關事務咨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共服務。 鼓勵和扶持建立民間知識產權維權組織,形成專業性和區域性民間知識產權維權體系;鼓勵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無償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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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巡查制度,及時查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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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舉辦涉及知識產權的大型展示、展覽、推廣、交易等展會活動,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并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派員進駐展會,現場受理并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展會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供辦公場地等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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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申請列入政府科技計劃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具有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和專門經費;科技計劃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該項目預期獲得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等知識產權目標,并附具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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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作為重要指標列入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指標體系,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指標在整個評審指標體系中的比例;評審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對知識產權目標進行可行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評審依據。 批準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合同或者計劃任務書中載明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任務。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應當按照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對該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情況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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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對使用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具體審查范圍和方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并購、技術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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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知識產權資產占有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本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一)對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許可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知識產權的許可合同,其標的額沒有市場價格作參考的; (三)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單位章程規定應當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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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展示與交易轉化平臺,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知識產權專業信息數據庫,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為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政策指導、技術咨詢、信息共享、市場開發等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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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開展知識產權代理、資產評估、科技成果評價、技術交易、技術鑒定以及法律服務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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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檢索、鑒定評估報告; (二)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三)與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未經委托人同意披露其商業秘密; (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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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及時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依法懲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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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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