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優生管理和指導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公民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夫妻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檢查和技術服務,發放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對懷孕婦女進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并開展出生缺陷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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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有關臨床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批準的機構中執業,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禁止個體行醫人員和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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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施行絕育手術后,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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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應當保證國家規定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所需費用,但已實行生育保險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除外。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范圍包括:一般避孕藥具、環孕檢、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手術、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已實行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生育保險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結算,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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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禁止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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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經依法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按照節育手術費支付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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