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要求公開本單位辦理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案件及專利違法行為查處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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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于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7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將案件相關信息予以公開。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可以選擇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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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理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專利違法行為查處案件,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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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公開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于變更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撤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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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公開的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但經行政相對人同意公開或者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并將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行政相對人。 公開的案件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因上述理由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并報上級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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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責令改正類案件可以不主動公開,但為滿足公眾了解相關案件辦理情況的需求,在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責令改正類案件信息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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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公開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公開前溝通、確認,確保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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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信息公開的內容由執法人員根據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擬制,由執法處(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局機關網絡管理人員按照審批內容對案件信息進行網上公開。 經分管局領導審批的信息公開內容存入案卷一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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