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權擁有數量、質量作為科學技術園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認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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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機制,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流失或者侵犯、濫用專利權。 下列項目涉及專利技術的,審批立項時應當會同專利工作部門進行專利審議: (一)政府審批或核準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 (二)政府資助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項目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并購、重組、轉讓項目; (四)技術出口項目; (五)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 (六)其他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響的涉及專利的項目。 專利審議應當包括專利數量、法律狀態、權利所屬、技術風險、技術高度及專利價值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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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技術作價投資的; (三)以專利權質押擔保的; (四)引進、輸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產品的; (五)合并、分立、改制、上市、重組和破產等涉及專利資產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利資產評估內容、程序、方法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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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 (一)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二)進行涉及專利的技術貿易; (三)以專利資產投資入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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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組織標注專利標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銷售的; (二)委托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內容標注專利標識的; (三)組織推廣專利技術的; (四)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辦理專利權質押的; (五)請求海關保護專利產品進出口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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