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
第七條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外出流動人口進行以下管理與服務: (一)進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按照計劃生育要求,對已婚流動人口落實有效的節育措施; (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四)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五)與外出流動人口及其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有關機關和單位聯系,可以派出人員巡視檢查; (六)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并為獨生子女戶、農村雙女戶提供獎勵和有關保障; (七)配合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
第八條
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流動人口進行以下管理與服務: (一)進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核實、登記生育節育情況; (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四)對未按計劃生育要求采取節育措施或者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與有關單位共同配合,就地落實節育措施或者補救措施; (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六)與轄區內負有計劃生育經常性管理責任的單位、個人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七)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建立聯系,并通報有關人員的避孕節育和生育等情況; (八)對用工單位及雇主等責任人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
第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聯系與協作,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反饋制度,及時、準確反饋育齡婦女婚姻、生育、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逐步建立網絡查詢系統,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計算機管理。 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人事和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的流動人口信息,共享資源。
|
第十條
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持本人的身份證件和婚育證明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在30日內補辦。 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的婚育證明復驗。
|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要求生育,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批準生育證明,經現居住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查后發給生育服務證。 流動人口中的孕婦憑生育服務證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產期檢查和分娩。
|
第十二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落實有效的節育措施。
|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進行節育、補救手術的,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手術費由現居住地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承擔。 經縣以上醫學鑒定,確認因節育手術引起并發癥,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現居住地用工單位給予照顧或者救濟;無用工單位,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為流動人口中的孕婦施行孕產期檢查或者接生,應當要求其出示生育服務證,對沒有生育服務證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經查證屬于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落實補救措施;屬于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未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醫療保健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不得為流動人口摘除節育器或者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手術。
|
第十五條
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在申報暫住戶口,申請領取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沒有上述婚育證明的,應當告知其補辦,并及時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招用流動人口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沒有上述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向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用工單位應當將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勞動管理范圍,并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節育手術費和獎勵等經費。 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在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向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依法提供有關信息,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
第十七條
旅館和出租(借)房的業主,應當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責任書。 向流動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業主,發現有關租借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或者生育的,應當及時向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
第十八條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檢查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并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