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船員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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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船員培訓機構未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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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給予船員培訓許可;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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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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