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及負責招聘工作的相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秘書、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與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 單位負責人和負責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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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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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招聘單位應當在招聘期間成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承擔本單位公開招聘有關工作。招聘領導小組由單位主管領導、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負責人和群眾代表組成,對招聘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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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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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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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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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招聘有關規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領導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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