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處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處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
第五十九條
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糾紛,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產品。
|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因正當理由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又不申請延期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其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或者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該證據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除外。
|
第六十一條
證據的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核對無異的復制件、復制品。 對核對無異的復制件、復制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標記。 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原物或者其線索,且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證據材料,應當逐一分類編號,附具證據材料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證據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證據材料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
第六十五條
合議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審查判斷。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
第六十六條
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
第六十七條
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
第六十八條
合議組應當在處理決定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可以不予闡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