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參保職工自確診懷孕后3個月內應當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到經辦機構備案。 因夫妻分居兩地,到其夫工作地點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參保職工確需異地生育的,應當在備案時一并提供單位或街道、社區出具的證明。 參保職工異地急診流產、急診生育及同時發生生育和流產并發癥、合并癥的,應當在1周內電話報經辦機構備案。 生育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在產假期內到經辦機構備案。 未按規定辦理生育備案手續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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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職工本地就醫應當持社會保障卡到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不屬于支付范圍的,由醫院向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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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生育備案的參保職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按月領取生育津貼。 在本地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職工和符合享受生育護理假補貼的男職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產假后1個月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津貼、補貼審核手續。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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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職工異地生育、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 參保職工異地生育、急診流產備案時,經辦機構應告知其“三個目錄”及我市醫療費用結算標準,參保職工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三個目錄”范圍內且不高于我市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終結后或產假后1個月內,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應當持職工社會保障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首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結算發票到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結算審核手續。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領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貼按月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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