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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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處的意見或者建議。 有關部門收到意見或者建議后,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老齡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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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或者老齡工作機構投訴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或者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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