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專利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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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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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注重質量、促進運用、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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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工作體系,加大專利經費投入,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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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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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以及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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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專利獎,對為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的單位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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