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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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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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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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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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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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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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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