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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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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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業(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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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評價制度。對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交通安全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標等進行綜合評價,每年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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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方便人民群眾,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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