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團結動員女職工發揚工人階級主人翁精神,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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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法維護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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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與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監督、協助有關部門貫徹實施。代表和組織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工作,指導和幫助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與涉及女職工特殊利益的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的調解,及時反映侵害女職工權益問題,督促和參與侵權案件的調查處理。做好對困難女職工的幫扶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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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女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女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業務技能和健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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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積極發現、培養女性人才,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女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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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會同工會有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女職工工作。有關方面在研究決定涉及女職工利益的問題時,必須聽取女職工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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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與國際婦女組織開展友好交流活動,為婦女解放事業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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