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密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jù)《河北省信訪條例》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處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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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走訪和電話等形式,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合理要求,依法應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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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做好來信來訪登記、接待和調(diào)查處理等工作,并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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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迅速、高效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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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信訪工作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購置辦公、通訊工具,具體受理和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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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接待涉及全市勞動保障業(yè)務的群眾來訪、政策咨詢;收閱、統(tǒng)計群眾來信,按反映問題內(nèi)容轉(zhuǎn)相關科室處理;結合分析來信來訪情況,及時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提供信訪信息;協(xié)調(diào)本單位信訪工作。 科室主要職責:負責處理與本科室業(yè)務相關的群眾來信、來訪;派人到信訪工作機構處理影響較大或問題復雜的群眾來訪;協(xié)同信訪工作機構處理與本科室業(yè)務相關的信訪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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