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及時參保、連續繳費,其參保職工自履行足額繳費義務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參保登記的,辦理參保手續時需足額補繳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期限至現參保登記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期間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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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范圍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職工使用前款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及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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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藥費和住院費(包括基本醫療所必須的床位費、護理費、麻醉費、治療費和材料費)。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費用。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并發癥、合并癥的費用是指生育產假期間并發癥和生育當期合并癥、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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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一)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滿24周歲)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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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生育津貼;3個月以下流產,享受1個月生育津貼;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生育津貼。 除下列情況外,女職工流產、引產享受生育津貼限于1次: (一)已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因習慣性流產、孕婦或胎兒體質等原因不適宜生產、意外事故等導致流產、引產的; (二)已經采取長效永久避孕節育措施而發生意外懷孕進行流產、引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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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月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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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0.4%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工資福利仍由用人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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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男職工之妻為農業家庭戶,且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給男職工生育護理假補貼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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