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法擁有技術秘密企業的權益,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推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企業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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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特區內企業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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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指導企業技術秘密的保護工作,監督、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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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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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和技術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載體所表現的設計、工藝、數據、配方、訣竅、程序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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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獨立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無論開發時間的先后,各獨立開發人均可自由使用、轉讓或者披露該技術秘密。 許可使用、轉讓或者披露技術秘密時,獨立開發人應當出具獨立開發的有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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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因意外獲取的技術秘密,應當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權利人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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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秘密誠信檔案,記錄生效司法、仲裁文書等所確認的技術秘密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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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在本條例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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