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 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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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依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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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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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各級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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