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在企業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籌備召集職工代表大會,征集提案,督促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二)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企業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組織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巡視活動; (三)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督促履行; (四)配合做好企業事務公開工作,組織職工民主評議企業事務公開情況,收集、反饋職工意見和建議,并督促企業予以改進; (五)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六)接受、辦理職工的申訴和建議; (七)建立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檔案,定期向上一級工會報告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區域、行業工會組織本區域、行業內企業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其職責參照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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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地方總工會對企業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業予以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 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依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時,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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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列入企業守法誠信檔案。對妨礙企業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侵害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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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地方總工會或者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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