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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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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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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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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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的統一管理。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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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監督) 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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