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有就業愿望及就業能力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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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申報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的臺賬,制定援助工作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工作。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核查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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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就業困難人員采取以下就業扶持措施: (一)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二)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四)對自主創業的,提供創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服務和貸款貼息,以及有關稅收優惠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對靈活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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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條下列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適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社會公益活動提供的服務崗位; (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崗位。 就業困難人員在前款規定的崗位就業后,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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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難家庭中就業困難的高等學校畢業生,應當優先采取就業扶持、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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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人均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農村家庭等特殊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子女就讀技工學校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資助,并在畢業后由技工學校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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