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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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ㄒ唬┤袼兄破髽I;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ㄈ┞摖I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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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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