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是指職代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實行執行主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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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主席團成員在職代會代表中提名,經職代會預備會充分醞釀,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職工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五十人以下的單位主席團成員一般設五至七人;五十人以上的單位,主席團成員一般設七至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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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由籌備領導小組(屆中由工會)負責提出后,交職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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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大會;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小組對各項議案的審查意見;研究需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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