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省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專利案件,對市(州)重大專利案件進行督辦。 各市(州)、縣(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的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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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因履行涉及專利的合同引起的專利糾紛,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專利違法行為查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展會及電商領域專利案件由展會舉辦地、電商平臺所在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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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報請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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