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勞動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推進城鄉統籌居民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4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印發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6〕12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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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本市常住戶籍城鎮勞動者、本市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以及進入本市就業的流動人員,進行就業或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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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以及就業和失業登記。 本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勞動用工備案以及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也可由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上述工作具體事務。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殘疾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市、區(縣級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簡稱為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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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市統一實行城鄉一體化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制度。《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是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的載體,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扶持政策、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待遇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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