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居民醫保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我市職工醫保定點醫院(含市外)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診搶救除外)。 享受門診報銷病種(下稱門診病種)待遇的參保人應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1-2家作為門診病種費用結算醫療機構。同一社保年度內不得變更門診病種費用結算醫療機構。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計算機聯網結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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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憑居民醫保卡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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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及診治門診病種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月結算。具體可采用定額結算、項目結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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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申請門診病種待遇時,應提供二級以上醫院相關專科副主任以上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及相關檢驗檢查等資料。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對享受門診病種待遇的參保人按社保年度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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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因病情確需轉往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須經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相當的市級專科醫院副主任以上醫師提出申請,醫務科審核,院長同意后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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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市外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急診搶救醫療費用,先自行現金墊付,然后憑下列就醫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付手續: (一)門診病種費用:憑參保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疾病診斷證明、門診病歷(急診搶救的須提供相關記錄資料)、處方付方或費用明細清單、醫療機構票據等;代為辦理的,代辦人須出具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二)住院費用:憑參保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醫療機構票據等;代為辦理的,代辦人須出具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經核準市外就醫的還須提供市外轉診申請表。 確需到住院醫院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還須提供住院醫院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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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含醫保質量保證金)及考核按本市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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