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實際情況,建立工資支付預警制度。 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實施工資支付重點監察;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付清原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且在六個月期限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解除其重點監察;已向社會公布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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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資支付應急預案。因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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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程序,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不得弄虛作假、阻礙、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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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舉報投訴人;立案后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時間的,應當經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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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包括工資支付情況在內的用人單位勞動守法誠信檔案,推行勞動守法誠信評價制度;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傳播媒體或者在職業介紹場所、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等地點予以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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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障部門工資支付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勞動保障部門工資支付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違法行為不作為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不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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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一)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四)其他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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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作出認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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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用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并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用人單位拒不改正或者經營者逃匿的,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請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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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勞動者要求工會組織協助解決的,工會組織應當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并協助用人單位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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