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嚴肅性,規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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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包括: (一)辭職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及以其他方式與原單位脫離了工作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到農村牧區、城鎮社區、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未落實就業單位及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五)破產企業和撤消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八)企事業單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檔案; (九)其它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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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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