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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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擇業、招用人員、職業介紹和勞務派遣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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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擇業、招用人員、職業介紹和勞務派遣應當遵循雙向選擇、平等競爭、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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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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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公安、價格、人事、民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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