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ㄒ唬┥暾埲送ㄟ^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后,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ǘ┦凶》勘U喜块T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住房,與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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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10年;10年期限屆滿后可以續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轉租。免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杰出人才離開原用人單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租賃指導價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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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滿10年,或者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作出突出貢獻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滿5年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申請贈與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贈與產權條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簽訂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原房屋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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