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士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中心提出申請,即填寫《居住證》申請表,此表可直接在市人力資源中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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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四)計劃生育證明(境外人士除外)。 (五)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的,應提交聘用或勞動合同;在本市投資創業的,應提交投資創業相關憑證;各高校在珠海校區工作的教職工,應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除提交上述五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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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出具《辦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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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領人憑《辦理通知書》到市公安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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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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