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關于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 國家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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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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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老工傷人員的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具體辦法未實施之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傷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辦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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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外來從業人員規定) 本市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按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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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暫不參加的規定) 本市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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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有關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等事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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