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協商會議主席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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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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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協商程序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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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在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協商會議開始前,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提供與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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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情況時,可暫時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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