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征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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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一)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確認身份,并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身份,并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四)離休干部配偶和遺孀由老干部管理部門確認身份,并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五)農村居民以村為單位、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分別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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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學校、托幼機構代收代繳。農村居民由村民委員會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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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總額預付、病種付費、項目付費、人頭付費或者談判付費等方式,按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或者參保人員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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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通過醫療保險信息化支付系統即時結算醫療費用,只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藥店交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其他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按月結算。國家和本市對先行墊付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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