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技能培訓鑒定補貼辦法; (二)負責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預算安排; (三)負責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管理和資金調撥; (四)對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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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市技能培訓鑒定方案和補貼資金支出計劃; (二)組織技能培訓鑒定及其有關宣傳工作; (三)受理市屬培訓機構、技能鑒定機構、員工個人申報,并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事權劃分原則,受理企業申報,經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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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區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的管理和調撥; (二)對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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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區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區技能培訓鑒定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受理本區所屬培訓機構、員工個人申報,并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事權劃分原則,受理管轄企業申報,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三)負責受理對象的資料審核及報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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