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依法監督檢查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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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二)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險業務查詢服務; (三)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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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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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是用于職工生育保險的專項基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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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年度報告,并接受同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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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管理辦法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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