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中共廣州市委黨校(廣州行政學院)、廣州市人才培訓中心及各區(qū)(縣級市)委黨校(行政學校)、干部培訓中心是我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要基地,按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分別承擔我市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中共廣州市委黨校(廣州行政學院)負責制定我市處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和后備領導干部培訓的教學計劃,并承擔培訓的教學與管理工作。 廣州市人才培訓中心負責制定我市晉升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的教學計劃;承擔我市市直單位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教學與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級市)委黨校(行政學校)、干部培訓中心承擔本區(qū)(縣級市)晉升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的教學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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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培訓機構,經(jīng)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資格后,可參與開發(fā)和承擔公務員培訓項目: (一)有健全的公務員培訓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承擔公務員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專門場所和教學設施; (三)具備與公務員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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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各類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的施教機構,應接受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業(yè)務指導,并按照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計劃實施教學,開展教學研究和培訓效果評估。承擔公務員培訓課程的師資實行持證上崗和競爭執(zhí)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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