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以下筒稱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發工資,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超過上年度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目前為6%,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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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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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聘用合同的,由單位向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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