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含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進行本辦法第十一條范圍內的生育、節育的,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診療手冊》和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在規定范圍和標準內免付費用(掛號費除外),其費用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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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委托人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津貼、生育補助金申領表。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三)本人身份證(夫妻雙方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還須提供對方已參加生育保險或不屬參保范圍的證明材料)。 (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嬰兒死亡證明、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節育證明、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等)。 (五)失業的女職工,還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有效的失業證。 (六)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民委員會或城鎮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七)受委托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八)其他證明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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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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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認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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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與用人單位職工結算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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