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特區欠薪保障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建立特區欠薪保障制度,設立欠薪保障基金。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且有本條例規定情形時,由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員工墊付一定數額工資的社會共濟制度。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但個體工商戶除外。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
第五條
欠薪保障制度實行社會共濟和有限墊付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