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起草。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載明協商的內容,以及單位名稱、地址和首席協商代表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應當以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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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單位工會可以在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前報上級工會征求意見。未獲通過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和修改后,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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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應當在獲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上簽字蓋章。首席協商代表的變更不影響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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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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