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規范就業和失業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及《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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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自主就業,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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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失業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目前無業的本地城鎮戶籍人員和在本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并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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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行自治區統一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就業失業登記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等業務,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其他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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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主管機關,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視需要和條件委托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協助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有關具體工作。 中央、自治區直屬單位的就業失業登記、《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以及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等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本地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的就業失業登記工作,并納入本地失業、就業統計系統和就業目標工作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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