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1999]7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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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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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條件成熟的,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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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駐呼和浩特市的中直企業、自治區區屬企業和呼和浩特鐵路局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一參加呼和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 駐呼和浩特市的中直、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中直企業自治區級管理機構,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同時起步,分別運作的辦法,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待條件成熟后實行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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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旗縣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政策,分級運作的辦法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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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文革中致殘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職工家屬、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醫療費用,職工因工傷、職業病、生育支出的醫療費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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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列入成本。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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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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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呼和浩特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和組織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 (二)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制度。 (三)會同衛生、醫藥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定。 (四)對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 (五)對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各種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 (六)協調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中各部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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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負有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 (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基數核定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負責編制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方案。 (三)負責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建立、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合同,對其有關業務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受理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六)負責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提出改進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八)指導各旗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工作。 (九)做好其它服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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