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嚴重顱腦、脊髓傷遺有截癱、完全偏癱,上下肢雙癱或癡呆,癲狂,生活不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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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喪失,不能安裝假肢,或雙上肢喪失安裝假臂亦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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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雙上肢、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強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終生不能恢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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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雙目全盲或雙目僅存在光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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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重要臟器損傷遺有嚴重的心、肺、肝、腎功能障礙,生活不能自理者。 如:常年心功在三級以上;常年在安靜狀態下出現氣促、紫紺等,常年有大量腹水或黃膽;出現尿毒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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