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評獎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是指在福建省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住所地在福建省的個人。省外專利權人許可我省單位實施其專利并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由實施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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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評獎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經濟效益”主要考慮新增銷售額和新增利潤;所稱“社會效益”主要考慮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增加社會就業、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促進自主創新和節能環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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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評獎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利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評獎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是指: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尚未解決的。 評獎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程序”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某一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而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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